-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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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女性勞工生殖保護之重要性,參考國際勞工公約或歐盟妊娠中、分娩後及哺
乳勞工指令及英國及日本要求雇主應對於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應採取危
害評估、控制及分級管理等母性健康保護措施,給予特別保護。
三、對於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應考量包括下列對於母體健康、胚胎發育或哺
乳功能之影響:
(一)工作暴露於具有依國家標準 CNS 15030 分類,屬生殖毒性物質、生殖細胞致
突變性物質或其他對哺乳功能有不良影響之化學品者。
(二)妊娠中或分娩後哺乳期間,勞工個人工作型態易造成健康危害之工作,包括工
作姿勢(如久站、久坐、走動或以人力提舉、搬運、推拉重物、特殊平衡)、
輪班、工作負荷及母乳哺育期間影響嬰幼兒健康之相關危害。
四、有關母性健康保護措施,中央主管機關將委託專業團體研訂相關指引,以提供事
業單位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