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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第 39 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稱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指其從事可能影
響胚胎發育、妊娠或哺乳期間之母體及幼兒健康之下列工作:
一、工作暴露於具有依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屬生殖毒性物質、生殖
    細胞致突變性物質或其他對哺乳功能有不良影響之化學品者。
二、勞工個人工作型態易造成妊娠或分娩後哺乳期間,產生健康危害影響
    之工作,包括勞工作業姿勢、人力提舉、搬運、推拉重物、輪班及工
    作負荷等工作型態,致產生健康危害影響者。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女性勞工生殖保護之重要性,參考國際勞工公約或歐盟妊娠中、分娩後及哺
    乳勞工指令及英國及日本要求雇主應對於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應採取危
    害評估、控制及分級管理等母性健康保護措施,給予特別保護。
三、對於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應考量包括下列對於母體健康、胚胎發育或哺
    乳功能之影響:
(一)工作暴露於具有依國家標準 CNS 15030  分類,屬生殖毒性物質、生殖細胞致
      突變性物質或其他對哺乳功能有不良影響之化學品者。
(二)妊娠中或分娩後哺乳期間,勞工個人工作型態易造成健康危害之工作,包括工
      作姿勢(如久站、久坐、走動或以人力提舉、搬運、推拉重物、特殊平衡)、
      輪班、工作負荷及母乳哺育期間影響嬰幼兒健康之相關危害。
四、有關母性健康保護措施,中央主管機關將委託專業團體研訂相關指引,以提供事
    業單位參考。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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