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設置於坑內之通道或階梯,為防止捲揚裝置與勞工有接觸危險之虞, 應於各該場所設置隔板或隔牆等防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