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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10 年 09 月 16 日修正)
第 39 條
雇主使用特定化學設備或其附屬設備實施作業時,為防止丙類第一種物質
或丁類物質之漏洩,應就下列事項訂定操作程序,並依該程序實施作業:
一、供輸原料、材料予特定化學設備或自該設備取出製品等時,使用之閥
    或旋塞等之操作。
二、冷卻裝置、加熱裝置、攪拌裝置或壓縮裝置等之操作。
三、計測裝置、控制裝置等之監視及調整。
四、安全閥、緊急遮斷裝置與其他安全裝置及自動警報裝置之調整。
五、檢點蓋板、凸緣、閥或旋塞等之接合部分有否漏洩丙類第一種物質或
    丁類物質。
六、試料之採取。
七、特定化學管理設備,其運轉暫時或部分中斷時,於其運轉中斷或再行
    運轉時之緊急措施。
八、發生異常時之緊急措施。
九、除前列各款規定者外,為防止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漏洩所必
    要之措施。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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