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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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第 39 條
雇主對化學設備及其附屬設備,應就下列事項,每二年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
一、內部是否有造成爆炸或火災之虞。
二、內部與外部是否有顯著之損傷、變形及腐蝕。
三、蓋板、凸緣、閥、旋塞等之狀態。
四、安全閥或其他安全裝置、壓縮裝置、計測裝置之性能。
五、冷卻裝置、攪拌裝置、壓縮裝置、計測裝置及控制裝置之性能。
六、預備電源或其代用裝置之性能。
七、其他防止爆炸或火災之必要事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01 月 09 日
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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