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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民國 110 年 09 月 10 日修正)
第 39 條
雇主對油輸解體作業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油管之拆除,應使用不發生火花之工具。
二、啟開油艙蓋,封閉艙內油管。
三、於切割油艙時,應設可燃性氣體警報器,並於作業前測定燃性氣體之
    含量,使其含量不超過爆施下限之百分之四。
四、於甲板或油艙兩側開設多處相對窗戶或使用通風管或其他抽風設備,
    以便排除艙內可能積存之可燃性氣體、有害氣體,以保持艙內通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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