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訓練機構辦理不善或有違反法令或設立許可條件者,主管機關得視其 情節,分別為下列處理: 一、警告。 二、限期改善。 三、停訓整頓。 四、撤銷或廢止許可。
規定職業訓練機構辦理不善或有違反法令或設立許可條件者,按其情節,分別予以處 分。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