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第 39 條
職業訓練機構辦理不善或有違反法令或設立許可條件者,主管機關得視其
情節,分別為下列處理:
一、警告。
二、限期改善。
三、停訓整頓。
四、撤銷或廢止許可。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72 年 12 月 05 日
規定職業訓練機構辦理不善或有違反法令或設立許可條件者,按其情節,分別予以處
分。
民國 100 年 11 月 09 日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