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規定備置及保存各項文件資料,於主管機關檢查時 ,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為有效監督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確保國民就業權益,規定業者應保存收費情形及求職 、求才及推介就業等業務有關文件,並接受主管機關檢查。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八條移列,內容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