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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局限空間作業危害預防要點 (民國 94 年 11 月 22 日廢止)
39
三十九  雇主使勞工從事局限空間作業,於發生下列情事,有導致缺氧、
        中毒、火災爆炸或引起勞工生命或健康立即危害之虞時,應即停
        止作業,並使從事該作業之勞工即刻退避至安全處所:
     (一) 換氣裝置發生故障,效能降低。
     (二) 作業場所內部被有害物污染。
     (三) 防護設備或救援設施失效或警報聲響。
        在確認前項作業場所已解除危害前,雇主不得使指定人員以外之
        勞工進入該場所並公告於勞工顯而易見之處所。 (缺氧症預防規
        則第二十三條)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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