術科測試應檢人進入術科測試試場時,應出示准考證、術科測試通知單、 身分證明文件及自備工具接受監評人員檢查,未規定之器材、配件、圖說 、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記錄功能之器 材及設備等,不得隨身攜帶進場。 依規定須穿著制服之職類,未依規定穿著者,不得進場應試,其術科成績 以不及格論。
同第三十四條修正說明第二點文字內容。
配合第三十四條第三項刪列「呼叫器」,併同修正第一項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