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9 年 0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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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外展農務規定,於第一項明定外展製造工作之雇主應先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提報外展製造服務計畫書經核定後,始得向勞動部申請招募外國人。
三、參考外展農務規定,並配合現行製造工作訂有定期查核聘僱本外國勞工比率相關
規範,爰於第二項明定外展製造服務計畫書應規範之內容。
四、經濟部工業局於政策小組第三十次會議提案,已規劃外展製造工作試辦人數最多
為五十人,爰於第四項明定外國人受雇主聘僱從事外展製造工作之人數,不得超
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人數。
-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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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 民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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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雇主聘僱外國人名額核算認定基準規範明確,爰參照本標準第二十五條附表
六規定,訂定外展製造工作聘僱外國人總人數認定基準,增列第五項規定,以茲
明確。
二、如雇主係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或其他勞動法令等,致經勞動部廢止聘僱外國人招募
及聘僱許可,則屬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應列計雇主聘僱外國人總人數認定。
三、舉例說明:雇主經經濟部核定得聘僱從事外展製造工作之外國人總人數為五十人
,扣除已取得招募許可外國人五人,及申請日前二年內違反就業服務法經廢止外
國人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人數一人,則尚可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人數計
四十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