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8 年 0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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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酌修第一項文字。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參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規定用詞,酌修第三項文字。
-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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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配合我國雙語國家政策,簡化因僑居國外,不能返國或來臺請領勞工退休金者
之申辦手續,爰規定請領人檢附之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為英文者,得予免附中
文譯本。但勞保局因審查需要時,請領人仍應檢附中文譯本,爰增訂第二項但書
規定,餘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三項酌作標點符號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