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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39 條
走行固定式起重機應設電鈴、警鳴器等警報裝置。但操作人員於地面上操
作,且隨荷物移動或以人力移動之起重機,不在此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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