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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修正)
第 39 條
吊籠應具有漏電時能自動遮斷電源之裝置。但吊籠使用電壓在二十四伏特
以下,且人員無感電危害之虞者,不在此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吊籠如使用安全電壓二十四伏特以下者,其漏電所產生之電流尚不致對於人體產生危
害,自無須再裝設漏電時能自動遮斷電源之裝置,並參考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
百四十九條規定:「雇主對於良導體機器設備內之檢修工作所用之手提式照明燈,其
使用電壓不得超過二十四伏特,且導線須為耐磨損及有良好絕緣,並不得有接頭」,
及英國規範安全電壓為二十四伏特等,爰增列但書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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