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將結清之退休金移入所投保 之年金保險,或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移轉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 之本金及收益,或年金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勞保局及保險人應明確 記載其工作年資、提繳期間、移轉日期及金額,並分別開立證明予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