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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修正)
第 39 條
勞工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將結清之退休金移入所投保
之年金保險,或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移轉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
之本金及收益,或年金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勞保局及保險人應明確
記載其工作年資、提繳期間、移轉日期及金額,並分別開立證明予勞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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