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被保險人依第三十七條規定從事臨時工作期間,用人單位應為失業被 保險人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臨時工作津貼。 用人單位申請前項津貼,應備下列文件: 一、執行臨時工作計畫之派工紀錄及領取津貼者之出勤紀錄表。 二、經費印領清冊。 三、臨時工作計畫執行報告。 四、領據。 五、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用人單位應代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轉發臨時工作津貼,並為扣繳義務人,於 發給失業被保險人津貼時扣繳稅款。
一、申請臨時工作津貼之應備文件。 二、本津貼係發給從事臨時工作之失業被保險人,故用人單位檢附相關資料,依其實 際從事臨時工作之時數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津貼後,應後續轉發津貼給失業 被保險人,並扣繳稅款。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