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令其暫停辦理型式驗證,並 限期改善: 一、經國內認證機構暫停其認證資格。 二、驗證機構所採用之符合性評鑑機構,未有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三、經通知限期提供資料,無正當理由屆期未提供。 四、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查核,無正當理由未配合辦理。 五、有申訴、陳情或爭議案件時,應配合辦理而未配合。 前項情形經改善,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者,始予恢復辦理型式驗證 。
驗證機構為具備受託執行公權力之資格,如查核發現有不合規定之情事等,中央主管 機關應令其暫停辦理驗證業務,俟驗證機構改善並經核符者,始予恢復,爰明列適用 之態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