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12 月 04 日
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第 7、9、29、36 條條文,施行日期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四日施行。
主管機關為協助雇主僱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得提供相關人力運用指引、 職務再設計及其他必要之措施。
為提高雇主聘僱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意願,爰規定主管機關得提供相關人力運用指引、 職務再設計及其他必要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