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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第 39 條
雇主僱用前條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連續滿三十日,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
給僱用獎助。
前項所定僱用,為雇主以不定期契約或一年以上之定期契約僱用勞工。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一、參照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於第一項定明僱用獎助請領資
    格。
二、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爰第二項定明雇主應以不定期契約或一年以
    上之定期契約僱用勞工,始符獎助範疇。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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