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僱用前條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連續滿三十日,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 給僱用獎助。 前項所定僱用,為雇主以不定期契約或一年以上之定期契約僱用勞工。
一、參照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於第一項定明僱用獎助請領資 格。 二、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爰第二項定明雇主應以不定期契約或一年以 上之定期契約僱用勞工,始符獎助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