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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制定)
第 39 條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時,應由投保單位填發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
書(以下簡稱醫療書單)申請診療;投保單位未依規定填發或被保險人依
第十條規定自行投保者,被保險人得向保險人請領,經查明屬實後發給。
被保險人未檢具前項醫療書單,經醫師診斷罹患職業病者,得由醫師開具
職業病門診單。
前項醫師開具資格、門診單之申領、使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保
險人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顯示立法理由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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