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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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實務上因投保單位有歇業、解散等情事,致未能為所屬被保險人等申請保險給付
,或該單位未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為符合本法第六條規定之勞工辦理投保手續,為保
障該等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之給付權益,爰參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
則第四十三條規定,定明渠等得自行申請保險給付之情形。另第三款所定依本法第二
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提出申請之情形,係指保險效力停止(如離職退保)後一年內,被
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保險有效期間同一傷病及其引起疾病相關給
付,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