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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第 39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得自行向保險
人申請保險給付:
一、投保單位有歇業、解散、撤銷、廢止、受破產宣告或其他情事,未能
    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提出申請。
二、符合本法第六條規定之勞工,其雇主未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投保
    手續。
三、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提出申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考量實務上因投保單位有歇業、解散等情事,致未能為所屬被保險人等申請保險給付
,或該單位未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為符合本法第六條規定之勞工辦理投保手續,為保
障該等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之給付權益,爰參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
則第四十三條規定,定明渠等得自行申請保險給付之情形。另第三款所定依本法第二
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提出申請之情形,係指保險效力停止(如離職退保)後一年內,被
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保險有效期間同一傷病及其引起疾病相關給
付,併予敘明。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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