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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修正)
第 39-1 條
為維護被保險人健康,保險人應訂定辦法,辦理職業病預防。
前項辦法,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77 年 02 月 03 日
實施職業病預防檢查,可減少醫療給付支出,同時為配合勞工安全衛生法之實施協助
雇主防止勞工職業病之發生,爰增訂本條。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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