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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住民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要點 (民國 90 年 08 月 1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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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津貼給付標準如下:
 (一) 尋職津貼:
      1 求職交通津貼:每人次以核發新台幣五百元為原則,其情形特殊
        者,得核實發給,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一千二百五十元。本項津
        貼每人每年度以四次為限。但已領取臨時工作津貼者不得再領取
        本項津貼。
      2 臨時工作津貼:工資發給標準為每日新台幣五百四十二元,國定
        假日及例假日參照勞動基準法規定支給津貼,並以六個月為限。
        如給付期間已就業或中途拒絕所提供之臨時性工作者,停止其給
        付。申請本項津貼者,每週得有二日之有給求職假。
      3 訓練津貼:
      (1) 參加公立職業訓練機構或政府委託辦理之訓練,訓練期間在一
          個月以上者,訓練期間每人每月發給訓練生活津貼新台幣一萬
          二千元,如另有撫養親屬,每戶每月加給新台幣三千元,最長
          以十二個月為限。
      (2) 參加上述訓練之學員,於本要點實施期間報名參加技術士技能
          檢定者,得於報名後一個月內,檢附所繳報名費、學術科測驗
          費及證照費等相關收據,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全額補助。
      4 創業貸款利息補貼:向銀行申請創業貸款經銀行核貸者,就其貸
        款本金新台幣一百萬元額度內,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按月負擔年
        息百分之六貸款利息, (如貸款利率低於百分之六時,以實際貸
        款利息計算) ,其餘利息由申請人自行負擔,最長為五年。
 (二) 僱用獎助津貼:雇主僱用原住民連續三個月以上,且每週工作在三
      十二小時以上者。
    (1) 僱用一名每月補助雇主新台幣五千元。
    (2) 一次僱用五人至十人者,每名每月補助雇主新台幣五千五百元。
    (3) 一次僱用十一人至三十人者,每名每月補助六千元。
    (4) 一次僱用三十一人至五十人者,每名每月補助六千五百元。
    (5) 一次僱用五十一人以上者,每名每月補助七千五百元。
      本津貼最長以十二個月為限。
 (三) 就業推介媒合津貼:
      1 經推介成功連續工作達三個月以上,且每週工作在三十二小時以
        上者,推介就業人數每名發給就業推介媒合津貼新台幣五千元。
      2 原住民部落會議、都會區生活教育協進會或經政府立案之原住民
        團體推介失業原住民辦妥求職登記者,每人發給就業推介津貼新
        台幣五百元,該原住民如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前往應徵並寄
        回回覆卡者,再加發新台幣一千五百元,每人每年以一次為限。
      前列二種推介媒合津貼擇一請領。
 (四) 原住民勞動合作社經營人員及業務行銷人員津貼:
      每一合作社補助進用經營人員及業務行銷人員各一人,最長以三年
      為限。第一年補助其薪資百分之七十五;第二年補助其薪資百分之
      五十;第三年補助其薪資百分之二十五。
    前述薪資之計算基礎,以前一年本會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中商業經理
    及工商業銷售代表總薪資為基準,若無前一年之薪資資料,則以前二
    年商業經理及工商業銷售代表之總薪資乘以前一年商業薪資成長率為
    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