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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專業人員 (以下簡稱專業人員) ,其
定義如下:
一、職業訓練師:指辦理職業技能與相關知識教學之人員。
二、職業訓練員:指辦理職業技能訓練及教具與輔具提供等事項之人員。
三、職業重建管理員:指辦理開案、職業重建諮商、評估、擬定初步安置
    計畫、分派適當服務、資源獲取、服務追蹤及結案評定等事項之人員
    。
四、就業服務員:指辦理就業機會開發、就業媒合、安置輔導、追蹤輔導
    及就業支持相關輔導等事項之人員。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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