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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視覺障礙者就業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民國 97 年 08 月 29 日廢止)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罰鍰之收入。
二、由就業安定基金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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