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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組織條例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廢止)
第 4 條
本局設秘書室,辦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編印及不屬於其他
各組、室之事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70 年 01 月 21 日
明定職業訓練局設秘書室,辦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編印及不屬於各組
事項。
民國 76 年 07 月 13 日
本條未修正。
民國 88 年 01 月 27 日
將原條文「各組事項」修正為「各組、室之事項」,俾資周延。所稱「室」,包括人
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等。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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