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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4 條
職業訓練中心得設二課至四課,分別掌理前條各款所定事項,並得分股辦
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73 年 12 月 31 日
為因應職業訓練中心訓練人數之多寡及其業務特性與實際需要,規定職業訓練中心內
部單位設二課至四課,並得分股辦事。
民國 78 年 12 月 29 日
本條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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