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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閩地區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 85 年 06 月 29 日廢止)
第 4 條
本會委員,除專任委員外,其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
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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