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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事細則 (民國 103 年 02 月 15 日廢止)
第 4 條
勞資關係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 關於勞工團體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二) 關於勞工團體之登記事項。
 (三) 關於勞工團體之輔導、監督事項。
 (四) 關於勞工團體派員出國案件之審核事項。
 (五) 關於戰地政務勞工專業幹部之儲訓、管理事項。
 (六) 關於本處綜合業務及不屬其他各科業務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勞資關係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二) 關於勞資會議之推行事項。
 (三) 關於團體協約之推行、審核事項。
 (四) 關於勞工分紅入股之推行事項。
 (五) 關於雇主團體之聯繫、協調事項。
 (六) 關於促進勞資合作提高生產力事項。
 (七) 其他有關勞資關係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勞資爭議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二) 關於勞資爭議調解、仲裁之指導、監督事項。
 (三) 關於重大勞資爭議案件之協調、處理事項。
 (四) 關於處理勞資爭議案件人員訓練之輔導事項。
 (五) 關於勞資爭議案件之調查、分析事項。
 (六) 其他有關勞資爭議事項。
四、第四科:
 (一) 關於國際勞動標準及各國勞工法規資料之蒐集、研究、編印事項。
 (二) 關於各國勞工行政機關之聯繫、合作事項。
 (三) 關於國際性勞工組織及學術團體之聯繫、合作事項。
 (四) 關於勞工團體參加國際活動之輔導事項。
 (五) 其他有關國際勞工事務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