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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辦事細則 (民國 103 年 02 月 15 日廢止)
第 4 條
業務監理組職掌如下:
一、保險年度計畫及年度總報告之審議事項。
二、保險業務之檢查及考核事項。
三、保險重要業務之審議事項。
四、保險法規及業務興革之研究建議審議事項。
五、保險監理業務檢討會及勞保業務研討會之規劃辦理事項。
六、其他有關保險業務監理事項。
前項第三款所稱保險重要業務包括保險年度計畫之變更、保險業務之委託
辦理、保險業務重要契約之訂定及保險政策性行政措施等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