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資格登記審核要點 (民國 100 年 05 月 01 日廢止)
4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登記擔任調解委員:
 (一) 曾受有期徒刑判決確定者。
 (二) 禠奪公權者。
 (三) 受禁治產宣告者。
 (四) 受破產之宣告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