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
參照勞工安全衛生法之規定,闡明本法所稱主管機關。
配合中央勞工行政業務之移轉及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將中央主管機關 由內政部修正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並將省主管機關刪除。
因應政府組織改造,修正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