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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第 4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73 年 07 月 30 日
參照勞工安全衛生法之規定,闡明本法所稱主管機關。
民國 89 年 07 月 19 日
配合中央勞工行政業務之移轉及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將中央主管機關
由內政部修正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並將省主管機關刪除。                      
民國 104 年 06 月 03 日
因應政府組織改造,修正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勞動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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