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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本工資審議辦法 (民國 113 年 03 月 08 日廢止)
第 4 條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為審議基本工資,應蒐集下列資料並研究之:
一、國家經濟發展狀況。
二、國產與進口品物價指數。
三、消費者物價指數。
四、國民所得與平均每人所得。
五、各業勞動生產力及就業狀況。
六、各業勞工工資。
七、家庭收支調查統計。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2 年 04 月 20 日
因應行政院主計總處自一百十二年一月起停編躉售物價指數,爰修正第二款規定,以
與該指數涵蓋範圍相同之「國產與進口品物價指數」取代。另酌作文字及標點符號修
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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