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準備金,應以各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 存儲於指定之金融機構;支用時,應經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查核後 ,由雇主會同該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簽署為之。
一、本條由現行條文第六條第一項移列規定。 二、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