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 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 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 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一、現行未住院病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之規定,對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 門診方式治療之勞工,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明顯不足,恐使勞工離開職場 ,影響勞工權益。 二、增列第二項將罹患癌症勞工,採定期門診方式治療請假之日數或懷孕勞工臥床休 養之日數,併入住院傷病假日數計算,除有助於提供勞工安全、安心孕育子女及 接受治療之需要外,亦可避免勞工罹癌或懷孕即需退出勞動力市場,落實人性化 勞動條件,同時兼顧勞雇權益之衡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