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每六個月應將左列事項,申報主管機關一次: 一、前條工人名冊有變更者,其變更部分。 二、工人傷病及其治療經過。 三、災變事項及其救濟。 四、退職工人及其退職之理由。
為符民主政府體制,故將官署改為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