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相關網站
|
民意信箱
輔助說明
最新動態
法規查詢
行政規則
解釋令函公告
英文法規查詢
法規草案
條文內容
友善列印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
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廢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實施要點
(民國 92 年 03 月 04 日廢止)
第 4 條
僱用 一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時,勞雇雙方之勞動契約應以書面訂定為宜。 二 原為全時工作之勞工,雇主於調整其職務成為部分時間工作之勞工時 ,應明確告知勞工其權益上之差異,並應徵得該勞工之書面同意。
全選
行政函釋(0)
相關法條(0)
歷史法條(1)
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