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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關廠歇業失業勞工集體涉訟輔助要點 (民國 103 年 11 月 04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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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延聘律師每案以一人為限,律師酬金不得超過當地律師公會章程所定
    之標準,且補助總金額以新台幣三十萬元為上限;每案所借貸之裁判
    費、強制執行聲請費之總金額,於終審判確定前,以新台幣一百萬元
    為上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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