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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服務中心輔導設置實施要點 (民國 103 年 04 月 0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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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勞工服務中心受理作業方式如下:
(一)勞工服務中心得以口頭、電話、書信及電子郵件受理諮詢案件。
(二)勞工服務中心受理申訴案件,依密件處理,其中有重大申訴案件,
      應依處理重大勞資爭議事件之規定。
(三)勞工服務中心受理案件,得視案情需要轉請其他有關單位辦理逕復
      ,並副知原申請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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