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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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民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修正)
第 4 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對於公債、庫券及公司債之投資。
二、存放於公營銀行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
三、自設勞保醫院之投資及特約公立醫院勞保病房整修之貸款。
四、對於被保險人之貸款。
五、政府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入之投資。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本條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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