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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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23 日修正)
第 4 條
審議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被保險人及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
    號。如係投保單位申請,應記明名稱、保險證字號、地址及負責人姓
    名。
二、收受或知悉勞保局原核定之年月日。
三、申請審議之請求事項。
四、申請審議之事實及理由。
五、證據,其為文書者,應添具繕本或影本。
六、年、月、日。
申請審議應附勞保局原核定函影本。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7 月 01 日
條次變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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