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9 年 10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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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依本辦法請領一次職業災害失能給付者,現行給付計算方式係採扣除原已領取普通
失能給付金額後核給差額,實務上屢有被保險人失能程度加重請領加重部份之失能給
付,惟因投保薪資降低,導致計算後無差額或低於原已領取給付金額,而無法領取給
付之不合理情形,爰配合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修正第一項一次請領失能給付之計
算標準,為按被保險人申請給付當時之失能程度,計算職業病失能給付日數(即勞工
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之普通事故給付標準增給百分之五十),扣除原已領取之給
付日數後發給差額,以茲公平。其餘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