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5 年 0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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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正理由同修正名稱說明。
二、勞工保險職業病範圍包含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所定之「勞工保險職業病種
類表」,及依該表第八類第二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訂定之「增列勞工保險職業
病種類項目」,爰酌作修正,以茲明確。
- 民國 111 年 03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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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制定公布後,本辦法授權訂定依據配合修正,而本條所指被保險人自屬本法被保
險人,另現行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及增列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項目,將配合本法第
二十七條授權訂定之職業傷病審查準則,整併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種類表,爰
酌修相關文字,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