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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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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保險人申請之職業災害醫療給付,經核定不予給付者,屬衛生福利
    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簡稱健保署)應負擔費用部分,由本局與健保署
    於帳內逕行沖轉,其餘費用應以書面通知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於文到
    十五日內繳還銷帳;屆期未繳還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地
    分署執行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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