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工資,指勞 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 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之修正,作條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