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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第 4 條
本法第二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工資,指勞
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
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之修正,作條次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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