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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 (民國 107 年 03 月 14 日修正)
第 4 條
本標準所稱時量平均濃度,其計算方式如下:

第一次某有害物空氣中濃度x工作時間+
第二次某有害物空氣中濃度x工作時間+..
+第n次某有害物空氣中濃度x工作時間
───────────────────=時量平均濃度
        總工作時間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本條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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