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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第 4 條
在強風、濃霧、大雨、大雪、雷電交加及昏暗等惡劣氣候情況下,雇主或
工作場所負責人應令停止從事造林、伐木、造材、機械集運材、木馬運材
等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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