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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10 年 09 月 16 日修正)
第 4 條
本標準所稱特定化學設備,指製造或處理、置放(以下簡稱處置)、使用
丙類第一種物質、丁類物質之固定式設備。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
為符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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