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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7 年 02 月 14 日修正)
第 4 條
雇主設置之機器人,應具有發生異常時可立即停止動作並維持安全之緊急
停止裝置。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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