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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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民國 105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第 4 條
本辦法之作業環境監測人員(以下簡稱監測人員),其分類及資格如下:
一、甲級化學性因子監測人員,為領有下列證照之一者:
(一)工礦衛生技師證書。
(二)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甲級技術士證照。
(三)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之作業環境測定服務人員證明並經講習。
二、甲級物理性因子監測人員,為領有下列證照之一者:
(一)工礦衛生技師證書。
(二)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甲級技術士證照。
(三)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之作業環境測定服務人員證明並經講習。
三、乙級化學性因子監測人員,為領有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乙級技術
    士證照者。
四、乙級物理性因子監測人員,為領有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乙級技術
    士證照者。
本辦法施行前,已領有作業環境測定技術士證照者,可繼續從事作業環境
監測業務。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一、文字修正及條次變更。
二、因現行條文第一款第三目之資格較第二目嚴格,故將順序對調;第二款亦同。
民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本條未修正。
民國 103 年 07 月 02 日
一、整併現行條文第四條及第十二條,就從事作業環境監測之人員,依其取得之證照
    予以分類及說明。
二、配合第一項之修正,基於法律不追溯既往原則,為保障本辦法修正前已取得各級
    化學性因子及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測定技術士證照者之權利,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
三、配合本法之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