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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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第 4 條
以動力驅動之衝壓機械及剪斷機械(以下簡稱衝剪機械),應具有安全護
圍、安全模、特定用途之專用衝剪機械或自動衝剪機械(以下簡稱安全護
圍等)。但具有防止滑塊等引起危害之機構者,不在此限。
因作業性質致設置前項安全護圍等有困難者,應至少設有第六條所定安全
裝置一種以上。
第一項衝剪機械之原動機、齒輪、轉軸、傳動輪、傳動帶及其他構件,有
引起危害之虞者,應設置護罩、護圍、套胴、圍柵、護網、遮板或其他防
止接觸危險點之適當防護物。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
一、條次變更,因原條文第三條至第八條於前次修正時均已刪除,本條條次爰依序重
    編之。
二、「以動力驅動之衝壓機械(press machine )及剪斷機械(shearing machine)
    ,簡稱衝剪機械」,由原第八條移列。
三、原條文所稱「安全護圍(safety enclosure)等」,究其涵義,依原第十一條規
    定,包括「安全護圍、安全模、特定用途之專用衝剪機械或自動衝剪機械」,爰
    予分別列舉,以資明確。
四、將「其性能以不使勞工身體之一部介入滑塊或刃物動作範圍之危險界限為度」移
    列於第五條規定之。
五、為統一名詞用語,將刃物修正為刀具(blade )。查刀具用於剪斷機械,滑塊(
    slide )則用於衝壓機械。
六、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七、第一項刪除贅字「勞工」,本條旨在防止身體之一部介入滑塊或刀具動作範圍之
    危險界限,故不論是否為「勞工」之身體,均為避免傷害之對象,爰予刪除贅字
    「勞工」。
八、第一項但書之「設備」修正為「機構」(mechanism ),以符原意,並臻周延。
    所謂防止滑塊等引起危險之機構,例如寸動機構僅於維修或調整模具時使用,其
    並無構成危險之虞,此時,如停止安全裝置動作,亦不致發生災害。
九、將「一手需以防護措施保護」,修正為「一手須以護圍、遮板或其他同等防護設
    施保護」,以資明確。
十、增列第三項,規範衝剪機械之原動機、齒輪等有危害之虞者,應設置護罩、護圍
    、套胴、圍柵、護網或其他適當防護物,以防止人員接觸危險點。
十一、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一、衝剪機械至少應設有第六條所定安全裝置一種以上。如能具備二種安全裝置,才
    達雙重保護,以提高安全等級,爰予修正,以資周延。
二、鑑於衝剪機械操作者雖使用專用手工具,惟尚無法完全防止接觸危險點,且因使
    用專用手工具屬操作面之行政管理措施,並非衝剪機械本體構造之安全事項。為
    避免業界誤解而造成使用端之潛在風險,導致操作者發生傷殘事故,爰刪除第二
    項排除適用安全裝置之但書規定,以資妥適。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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